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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海南省塑料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名称 

本团体名称是 海南省塑料行业协会 

   本团体英文译名是The Plastic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Hainan province(简称HN.PIA)

第二条:性质

海南省塑料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主要是由本省塑料生产、加工及与本行业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自愿参加的不以营利为目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宗旨

海南省塑料行业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政府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于企业,反映企业愿望和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群体优势,促进会员间的广泛合作,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强企业活力,推动海南省塑料行业的发展。            

协助政府职能部门推动“限塑令”的执行。

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对塑料包装行业QS认证的推广与普及。

第四条: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秀路160号金侨大厦1221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任务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本协会业务范围:行业调查、统计,制定规划,发布信息,提供技术经济咨询,编辑出版刊物,组织培训,举办展览、展销、订货会,制订行业标准,承办委托,名牌产品的推荐与评选,守信誉企业的推荐与评选,承担政府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协会的任务

(一)、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开展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和统计,研究和探索海南塑料行业布局发展方向,提出本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建议;

(二)、开展行业自律。在法律法规的规范下,建立自律机制,建立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保障体制,形成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可持续发展态势。

(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反映会员的要求与呼声,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分析塑料行业基本情况和市场情况,提供国内外有关科技、经济、管理信息,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推动横向经济联合;

(五)、编辑出版会刊,组织交流推广塑料行业生产、经营、开发等方面经验,促进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协调企业之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市场竞争和产品价格等方面的问题;

(七)、积极发展与国内外同行的相互联系和合作交流;

(八)、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等工作;

(九)、组织举办本行业的各种展销会、订货会,提高本行业产品市场占有率;

(十)、承办政府部门及其它团体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第八条: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凡从事塑料生产、加工及与本行业有关联的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提出入会申请,经协会理事会讨论同意,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写会员登记表一式两份,按要求填妥,连同企业简介、企业工商登记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交回协会书处秘。

(二)、协会秘书处初审合格后,一周内,讨论决定批准与否

(三)、如批准入会,由协会秘书处发出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须按章程交纳当年入会费;

(四)、协会秘书处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协会网站宣传企业与产品的优先权;

(三)、享有协会客户资源分配或取得的优先权;

(四)、享有协会技术资源与原料资源分配与使用的优先权;

(五)、享有协会提供产品QS认证服务的优先权;

(六)、享有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七)、有权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限塑令”,执行QS认证市场准入制度;

(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协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五)、维护行业利益,发展行业优势。

第十三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单位铭牌和证书,协会予以注销会籍。凡壹年不参加协会活动及不尽义务的,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理事长、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及任务,决定其他重大事件。

第二十条:理事应是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理事如因工作变动即自然终止理事身份,理事单位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即为当然理事,上报协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协会秘书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由理事长、秘书长、副理事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议,可聘请名誉会长、名誉理事及顾问。

第二十二条:协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长办公会议聘任。并受秘书长委托,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组织协会办事机构行使第十八条(三)、(四)、(五)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正副理事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2/3正副理事长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理事长办公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社会道德风尚;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记录;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协会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协会与职能部门的关系;

(二)、对协会发展提出战略要求;

(三)、代表协会参与重要的对外活动。

第三十条:协会会员、理事、副理事长都是会员单位的代表,在任期内如有变动需作调整时,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新的人选向协会办事机构备案。理事以上人员变动需报秘书长批准。

第三十一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主持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代表协会签署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六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协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本章程经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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